想請教版上高手一個問題,看看這樣是否違法?
我開了一家公司,生產特定產品(如電腦周邊或程式服務)
由於我有自主研發,所以我的東西和人不一樣
可以賣得比較貴,淨利潤可達至少20%以上
因為公司營運要擴增(買設備、增人或行銷支出),需要營運資金
但我又不想辦理現金增資,避免股權稀釋
所以我設定一個合夥投資案
如果僅向親朋好友(特定人士)募資,名目為開發新產品的資金需求
並承諾給予對方一年15%-20%的固定獲利
其實就是我商品利潤,不會有問題
我這樣是不是仍犯下吸金罪,也就是違反銀行法29條?
此外,如果我拿到這些親朋好友的資金
第一時間並沒有拿去開發或生產當初合約所明訂的產品
而是補我公司營運資金缺口,或其他開銷
雖然事後我還是會投入到產品研發,只是時間比較晚
且我仍有按照合約給投資人該有的利潤
我這樣是不是犯了詐欺?
感謝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