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付給房東定金兩萬 也有收據一張
但房東臨時說屋子無法像收據上寫租我兩年
至多只能租給我五個月
如果我不同意只住五個月的話 他不會簽約 並願意退我定金
請問這種情況下 除請房東退回定金原額2萬外
(1) 我可以主張索賠違約金嗎?
(2) 民法249條寫明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今,
所以除了取回定金兩萬,
違約金的部分依法我可索賠一倍(2萬)或兩倍(4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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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
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
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