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08 11:37:00收件人是B,B負有歸還物品的義務,若上法院也是告你因為告B拿不到錢,返還收回賣出的物品也是一條路物品當初是"交在你手上",所以自然找你善意第三人是今天C公司將物品交給B,然後B賣給不知情的你這樣才是所謂的 善意第三人而原PO所列的,並無法證明A跟B之間有無共謀或許法院可能判對A有利的結果(看A怎樣說服法官)把委託資料,匯款紀錄等相關承堂,證明自己也是善意第三人而A也提供跟B之間的聯繫紀錄,以及所使用的聯繫方式這樣子若法官採信,判A勝訴,那C就只能走A詐欺這一塊但是呢...若走詐欺,A拿到的物品是證物,可能會被扣下總之,個人看法是這樣,A無須返還物品,但可能有被C告官,當詐欺共犯一起告那日後的訴訟出庭日,值不值,自己決定或者是A付完費用,換成A去告B詐欺,讓警察跟檢察官抓B了解意思了嗎???若你返還或支付費用,業者基本上就不會再去告B,告官也是要花時間的,東西回來損失減少到最低,也夠了我若是業者,如物品拿不回或款項收不到,一定兩個一起告詐欺,不可能只告B你跑去問付費律師,大概也是得到這樣的分析吧這就是一般所說的三角詐騙而三角詐騙,基本上被害者都是把另外兩角一起提告詐欺所以倒楣的過水者通常為了避免日後當被告訟累會先還一還,然後腳色改變成被害者,去告真正的詐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