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類似議題有人去釋憲過嗎?
法拍取得之車輛須繳清罰緩才能辦理過戶登記
但是罰鍰應該是罰前一位使用者,而不是下一個使用者
雖然依據牌照稅法,要辦理過戶需要繳清罰鍰
但針對法拍這個議題,很明顯法拍的原車主就是不太可能去繳這筆錢
反倒要由新車主去繳
而用的名義卻是罰鍰
罰鍰是罰行為人,他並不是民事債務
這樣等於變相讓罰鍰由他人繳納
雖然你可以說不想繳這一筆錢就不要去標啊
但這並不是重點
重點是如果積欠罰鍰,也應該由原車主繳清,如果不能繳清也該找他強制執行
而不是由新車主承擔
感覺這種法律有違憲的可能
有相關人士會針對這件事釋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