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針對剩餘財產追加計算實務上的方法

作者: TaylorS (泰勒絲)   2020-10-24 11:22:55
目前遇到的情況是 對方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年就把名下的財產分批現金領出(總共有幾
百萬)
我們有申請調閱對方銀行帳戶明細
也把對方提領的資料交給法官
但是法官卻說我們這只是懷疑 不是證據
要我們補充更多證據
問題是現金提領後哪會有什麼證據
想請教說 這樣難道就無法追回嗎?
那民法第1030條之3 不就等同虛設嗎?
謝謝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10-25 09:18:00
我想法官的意思應該是指:客觀上有其處分財產之金流明細;但如何「證明」渠「主觀上」是為了「減少他方剩餘財產之分配」?處分財產之原因不一而足,光提供金流是不夠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0-25 11:48:00
講難聽點 人家有錢難道不能花嗎不管是浪費掉了 做生意賠掉了 都是他的自由啊1030-3主要針對是脫產 是把財產無償(或賤價)處分給第三人 那還能找第三人討回來你只有對方把錢領出來的事實 流向沒交代要怎用1030-3?
作者: TaylorS (泰勒絲)   2020-10-25 19:41:00
因為對方領出現金後就提起離婚訴訟 金流的部分對方扯說帳戶是借名登記給親戚使用 所以錢不是他的(但確實是她領出的)
作者: SiaoBen1996 (小本)   2020-10-26 00:04:00
他胡亂說一回事 主要是你要舉證 舉證責任不在法官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10-26 00:36:00
你要告訴法官為什麼可以用1030-3 光領錢不夠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