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1-22 14:02:00資格跟財產,我是覺得原PO應該把當初看一下會員條款若當初的會員條款有這一條,要主張可能就比較難註銷部分,應該跟繼承無關,而是關係人告知當事人死亡因一造當事人已死亡,對造已無履行契約之義務免費的東西或許拿不回來,但付費的(如儲值)應有條款可取回認卡或認電話號碼,那就回歸"盜用的處置方式"要是覺得都不合意,那看是要走調解還是小額訴訟送到調解庭或法院去判吧我是覺得應該若會員資格有進入門檻,應該只能走結清而非繼受身分像一般消費報電話號碼,可是若要提出優惠來使用時就會要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會員卡)那,若店員要求會員卡持有人核對身分資料,那....該配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