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對於德派客觀歸責理論的理解
就是對於犯罪的檢驗應回歸客觀的層面
因此將過失的概念融入相當因果關係
再將主觀的故意抽離
於客觀都檢驗完之後再行判斷
例如教科書上經典的例子 山羊鬍毛案
甲將未經消毒的原料提供給員工乙加工,導致乙中毒死亡。但在事後鑑定上時發現,無論該原料是否有經過消毒,乙仍然會中毒。
此案依照客觀歸責理論,應該認為甲之行為造成乙死亡不具有可避免性(義務違反關聯性),未實現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不能歸責於甲。
但若甲係出於故意欲使乙中毒死亡而不消毒,如果按照客觀歸責理論先檢驗客觀後判斷故意,個人認為將可能在客觀層次上就否定甲之殺人罪,似有不妥。
想請問各位大大,客觀歸責理論如何處理這種故意的迴避問題,懇請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