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無意間看到一份民國8x~9x年繳交,但一直未領回的刑事保證金招領公告及清冊
是108年中公告的,公告最後有提到
「本件公告,於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施行前,繳納已逾十年,
故自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刑事保證金及利息歸屬國庫」
(我去查了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裡面也是這樣寫)
我的理解是在今年中沒去領回的話才會充公
在這份清冊裡有看到朋友的名字,就請他先打個電話詢問一下公告裡的業務承辦人
但對方卻跟他說他的繳納時間超過十年,保證金已經沒入國庫了
我看幾年前的新聞報導台中地檢署有公告過類似的清冊,
當中有白話的講明公告招領兩年內都可以辦理領回
其他司法機關的做法應該也是一樣吧?
想請問是我對於這法條的理解有誤還是我朋友應該是能夠拿回這筆錢的?
如果可以拿回這筆錢的話要怎麼做才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