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們好,小弟有問題想請教,還請大家不吝解答,非常感謝你們
外公總共有四個子女,外公於今年一月過世後,
留下一筆土地要交由兩個兒子繼承(兩個女兒沒有在遺囑上)
家母從國稅局申請了遺產清冊,
發現大舅已於去年二月接受了外公一筆土地過戶(約占遺產總值的40%)
現在大舅又要來和小舅分剩下的遺產部分,請問該如何保障其餘三位子女的遺產繼承?
另外,遺囑內容是請一位親戚手寫後再由外公簽名的,
這位親戚和我小舅也都有簽名作證,不知道這樣的遺囑成不成立呢?
遺囑裡有明確說明了土地的分配方式,
而我大舅去年二月的那筆土地過戶就是遺囑上要給他的部分,
等於是他趁外公在世時先去辦了過戶,拿到他應得的,然後現在要來分剩下的...
家母和阿姨其實都不在意有沒有繼承遺產,
但實在不願意看到小舅被大舅這樣欺負,
這陣子也為了這件事傷透腦筋,
懇請各位大大能幫忙解惑,謝謝你們
P.S 網路上有看到所謂特種繼承,但是狀況似乎又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