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於ㄧ家店內消費時遭店內店長用言語公然侮辱A君,A君於是打110請兩名員警到場處理
。兩名警員到場時還沒跟店長詢問原因就不分青紅皂白辱罵A君,認為是A君的錯。A君(是
GAY)於是對B員警強姦未遂,B員警也不甘示弱動用警械使用條例對A君恐嚇說”我要拿槍
射你”。A君於是向分局督察組申訴B員警的恐嚇言語,但督察組調查後向A君答覆調B員警
的密錄器查看並沒有聽到B員警對A君恐嚇那句,並且也說督察組上級長官也看過密錄器但
並沒有聽到那句也簽核了,並表示不願意勸阻B員警的這種言語。
A君的父母認為A君被督察組息事寧人掉。請問督察組這樣沒有依密錄器內容照實答覆A君
有沒有涉嫌刑法第165條的湮滅證據罪?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