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和解與代行告訴人

作者: nuclearoscar (bb)   2021-04-13 15:25:32
※ 引述《nuclearoscar (bb)》之銘言
: 各位大大早
: 小弟媽媽日前車禍
: 目前被判定精神重殘(我是代行告訴人)
: 因為第一次調解不成且快到過失傷害追訴期半年快到了 我們先去告對方
: 現在在調解會調解
: 目前雙方金額已大致合意了
: 只是調解成功的話
: 對方要求撤告 我有辦法撤告嗎?
: 還是有其他辦法撤告(請我爸撤告? 但是是我提告的)
: 還是我直接去找地檢署 說明我們已不追究 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 謝謝大家
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媽已監護宣告
我想趁我媽精神狀況好時 問她是否撤告並錄影
不知道這是否可行
謝謝大家提供意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13 18:35:00
你媽媽應該沒有撤回權,告訴權與撤回權不可分,專屬於有告訴權且實行告訴之人。本件原PO你媽媽雖有告訴權,但並未實行告訴,因此並無撤回權。原PO為代行告訴人,則是並無告訴權,僅依法代被害人實行告訴,因此並無撤回權。不妨問看看檢察官那邊要怎樣處理這件事情?
作者: nuclearoscar (bb)   2021-04-13 18:56:00
謝謝樓上 感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13 19:29:00
一般來說,和解契約僅有民事上效力,並無刑事上效力。
作者: nuclearoscar (bb)   2021-04-13 21:10:00
謝謝樓上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1-04-14 09:16:00
按理說你們撤告對檢察官來說也好處理,他一定會幫忙想辦法如何解套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2021-04-14 11:43:00
代行告訴人要當事人具狀後,檢察官開庭時指定,有做到這個?調解履行後,可以具狀表示同意檢察官對被告為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14 13:13:00
訟法第233條第1項,其具有獨立告訴權。由被害人之配偶提出告訴後,也就沒有代行告訴人無撤回權的問題了。Sorry!被吃掉一堆字了。重點就是本件當初應該由具有獨立告訴權之被害人之配偶提起告訴,就不會發生代行告訴人無撤回權的問題了。
作者: nuclearoscar (bb)   2021-04-14 20:23:00
謝謝大家的解答 當初檢察官在指定代行告訴人時 有問我爸也可以告 但我回答我爸有失智症狀(癱瘓臥床)也要申請禁治產了 所以就指定我當代行告訴人 本來可在指定代行告訴人時 追訴期可再延半年(我查到資料是這樣說) 但怕夜長夢多就先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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