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與代行告訴人

作者: nuclearoscar (bb)   2021-04-13 09:50:38
各位大大早
小弟媽媽日前車禍
目前被判定精神重殘(我是代行告訴人)
因為第一次調解不成且快到過失傷害追訴期半年快到了 我們先去告對方
現在在調解會調解
目前雙方金額已大致合意了
只是調解成功的話
對方要求撤告 我有辦法撤告嗎?
還是有其他辦法撤告(請我爸撤告? 但是是我提告的)
還是我直接去找地檢署 說明我們已不追究 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謝謝大家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4-13 11:54:00
依照司法院院解字第3658號解釋意旨,代行告訴人並非有告訴權,僅代被害人實行告訴,故不得撤回告訴。除非嗣後你媽意識清楚,表達能力正常,反對代行告訴人提出告訴,依司法院院字第1142號解釋同一法理,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2項準用第233條第2項,擴張解釋認為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始得依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
作者: joker7788996 (喬克七八九六)   2021-04-13 12:47:00
樓上見解並可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6號判決簡單來說告訴撤回權人限有告訴權且已實行告訴之人,但你是代行告訴人,僅是代替告訴權人執行告訴,而本件告訴權人是你母親但你母親並沒有實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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