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四十年前用叔叔的名字買了一間房子,
現在爺爺過世了,
在遺囑有提到房子由兄弟姐妹共同繼承那間房子,
我們短期內不會把房子賣掉,
所以想用贈與的方式,
依照比例每個人持有十分之1,
因為其他親友覺得麻煩,
也不想付稅金,
想說簽個簡單的協議書就好,
但我們比較傾向掛名上去,
想請問,
如果是叔叔持有十分之九,
我們持有十分之一的情況下,
因為叔叔是本來持有房屋名字的人,
那這樣產權移轉所有相關的稅金費用(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贈與稅),
是只要支付試算總金額的十分之一,
還是試算出來的總金額都要交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