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發生車禍,交警SOP叫救護車,對方輕傷後續沒看醫生只拿得出當天急診$530的收據。
有電聯對方說沒事車還可以騎。
初判下來內容寫我未禮讓直行車(當時我車速20右轉有打燈,但初判好像沒看我行車記錄
器,判決上面無任何根據行車記錄器字樣)所以判我全責。(有人再判翻盤的嗎?
)
初判後對方打來說修車費9000,我有第三責任險,就找保險公司全權委託我沒參與調解。
連續兩次調解都沒成。
調解對方要求費用
1. 診療費$550(當日急診費,後續無看診記錄)
2. 請假8天$9600(未提出公司證明,第一次調解只說請假5天)
3. 修車費24000(未修理,還在騎,估價單報24000,也沒給我保險公司影印,與我第一
次電聯報9000修理費的金額差很大,機車出廠為2014年)
4. 精神賠償18000
因為他有車禍當天sop的急診,擦傷,第二次調解時他說不給這金額要告刑事告到死,下
次還要加價。
因為有擦傷,所以刑事聽說一定告得成。
保險員說對方都沒拿確實單據他無法賠這麼多,叫我出一些。
請問這樣能反制對方什麼嗎?比如說沒拿單據就報價的詐欺取財罪?
祝大家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