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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目前適用刑附民?還是以民事訴訟即可?
作者:
mengin
(突然好想你)
2021-05-04 22:30:08
(手機排版,若不好讀還請見諒)
去年六月自己駕駛汽車與對造(汽車)發生碰撞,
雙方皆有人員受傷
(對造:駕駛及乘客當下皆稱沒事,
事後診斷證明為挫傷
我方:駕駛(我)挫傷、
乘客:開放性傷口、腦震盪、外傷性第5、6、7頸椎椎間盤突出合併中樞神經症候群)
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為:
對方未禮讓右方車為主因,
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
經歷了三次調解皆未果。
4/20家人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當天因加班晚歸,不知道收到該文件了
4/21晚間返家後才得知已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4/22向公所調解會諮詢,
預約4/28請求律師協助審閱刑附民起訴狀
(台中的律師一週一次佛心下鄉服務)
4/28律師提醒要盡快送出,
因判決結果通常2-3週就會下來。
5/3至法院要遞送刑附民起訴狀時,
被告知刑事部分已於4/30判決,
故無法以刑附民提起民事賠償,
接著窗口就把我轉到訴訟輔導。
訴訟輔導專員說若我仍想以刑附民的方式進行,
就必須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想請教:
1.提起上訴的具體理由若寫得不夠具體,
是否會被駁回,最終仍只能直接以民視提出求償?
2.為什麼在諮詢的時候,專員鼓勵我,只差在需要繳裁判費而已,鼓勵我直接以民事提出求償即可呢?
若有未盡之事宜,會再推文更新,先謝謝版上大神撥冗閱讀及回覆,謝謝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21-05-05 00:18:00
你不是當事人,不能上訴,只能請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5-05 00:33:00
你太慢...就只能這樣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5-05 06:49:00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之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III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法院那些人講的東西,法律依據如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唯一好處就是「免繳第一審裁判費」而已,因為刑事庭法官幾乎都會把案件移送至民事庭。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1-05-05 08:15:00
算是裁判費用,如果不是太高,實在沒有必要刑事上訴
作者:
stevenchiang
(半分云)
2021-05-05 09:36:00
上訴理由要寫具體,絕對不能寫說因為我來不及附民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21-05-05 09:54:00
那邊就會直接礙難照准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5-05 11:23:00
參刑訴455-1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上訴程序不準用應附具體理由之規定,法院仍應實體審理。詳細理由請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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