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藥事法第20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媒體報導某疫苗廠尚未取得EUA(緊急使用授權),即同步進行量產、解盲作業,該行為是否
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另查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包括
非販賣之研究、試製之藥品。
先行量產俟未來取得EUA後,將予以販賣之疫苗,是否適用藥事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而
不認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管見以為,未取得製造許可前,即量產未來要販售之疫苗,似有構成製造偽藥罪之嫌,不
知是否見解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