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父親下公車過馬路,被機車撞到骨折,對方也有一定的傷勢
初判表:
父:涉嫌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對方: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調解1:
對方提起區公所調解,由於對方並未帶理賠員來,父親的部分就未與他和解(想說
之後我們再提起調解),僅就我們的責任賠錢給對方。因此調解書載明,我們賠錢給申請
人,且聲請人拋棄追求民、刑事責任
調解2:(我方申請調解,但因疫情關係擔心6個月期限到期,先行提告,結果對方也告我
們),與對方理賠金額談不攏,所以調解失敗。
偵查庭:提出調解書僅是對方對我們的和解,但檢察官認為 鄉鎮市調解條例27條,經法
院核定後雙方就不能再提告,所以不讓我們雙方提告
問題:
1.調解書的內容是對方拋棄刑民事提告權利,我方並無拋棄,與27條有所衝突,難道我們
只能遵循27條的法條嗎?
2.在詢問諮詢律師後,就「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
訴。」,律師說明起訴指的就是民事訴訟,所以我們可能連同民事也無法提告,是這樣嗎
3.在網路上查詢和解後提告的案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交簡字第 749 號刑事判
決」,這個案件也是和解後提告,但卻告的成,實在是很困惑
由於非法律專業,深感隔行如隔山的道理。家人對於理賠的金額有落差且已無法提起刑民
事告訴的結果不太能理解,故想詢問版上專業的各位還能如何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