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一)
文章代碼(AID): #1XB76DPl (LAW) [ptt.cc] [問題] 法律常識請教
→ taipoo: 夫妻債務是共同承擔,應該會被拍賣喔 08/30 13:55
文章代碼(AID): #1XB8rIjL (LAW) [ptt.cc] Re: [問題] 法律常識請教
推 taipoo: 夫妻是有義務要互相共同承擔責任的08/31 04:25
(二)
文章代碼(AID): #1XBDBMDl (LAW) [ptt.cc] [問題] 合法查詢他人出入境的方式?
→ taipoo: 如果已經出境,你該怎麼辦呢 08/31 04:26
三、判決理由
(一)
按民法夫妻財產制歷經數次修法,究應適用何種方式計算,已是實務上極
專業與複雜的課題,況又涉及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等,誠屬大哉問。原提
問者內容雖未闡明時空背景,稍嫌簡略,然而討論時尚非不得透過補充問答
方式要求原提問者補足之,以達問答唱和、互相砥礪之功。故似此類發文或
推文,仍認為屬學術討論之範疇,而應得本板最大程度之尊重,合先敘明。
然而被處分人在未討論時空背景下,貿然以與當前民法規定相左之個人理
念作為回覆,全然不顧其所述內容恰恰是修法理由所欲揚棄、限制者,已明
確違反板規第二條第四項之規範。
唯考量民法立法之初及大中華傳統觀念,確曾一度以夫妻共同財產制(或
稱夫妻聯合財產制)為主流,倘原提問者所欲討論之時代背景為民國70年
以前,抑或夫妻雙方於登記時有特別約定採共同財產制,尚不能逕認被處分
人言論無可取之處。
(二)
次按本板為法律學討論板,並非為人處世相談所,以【事】之處理與建議
為主要範疇,除為普通民法、刑法及憲法所規範者外,所論事例及規定均以
附上相關特別法或學說說明為宜。
然而被處分人僅以一無關事件處理的提問為答,且該推文亦與提問者所述
之法律問題無直接關聯,可謂甚無實益。故此警告被處分人,本板推文與回
文同受板規規範,不因形式之不同而得脫免限制。
綜上,處被處分人警告一次。被處分人如欲繼續使用本板,宜應充實論述
內容,闡明法理上憑據。
如有不服,請私信本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