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某A男和某B女結婚後
: 過了不久A男就生病去世
: 而在結婚前,A男的家庭一直反對其和B女結婚
: 因為 "八字相剋 歲數大衝"
: 結果這下A男真的死了
: A男之母開始罵B女 (婆媳不和必有因)
: 當初不是很愛?愛到墳墓裡去了啦,都是你硬要結婚,你們八字就是相剋
: "他是被你剋死的你知不知道?"
: 那請問B女針對這種 先生是被自己剋死的 這種言論可以提告嗎?
: 因為這種有點出於迷信,完全無法舉證
: 但A男的家長又可能拿出算命的依據出來反駁
: 但法院通常對於迷信犯是不採理的
: 但說人家B女剋死自己丈夫,這樣的言論可以提告嗎?
: 婆婆真要拿算命結果說自己言論有所本,有用嗎? (釋字509)
還是要看一下法條的構成要件: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婆婆說媳婦剋夫致死的言論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婆婆應該無法證明其為事實,
算命師的言論法院也不會採,所以婆婆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
否則大家都可以自稱會算命,任意指摘別人剋死誰,或誰是災星轉世來詆毀別人。
我認為重點反而是是否意圖散布於眾,如果是家裡氣話,應該尚不構成。
以上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