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酒駕採用推算濃度可行嗎?

作者: JackLondon (傑克倫敦)   2021-10-05 17:52:13
※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楊先生的酒駕新聞
: 有人講到一句話
: "絕對不是只有一個喝"
: 但問題是很多酒駕都是車禍才被抓包的
: 而且往往也只會抓到一個,同桌的都沒事
: 事後就算去追,酒精退了,不然就是不是在開車中被抓
: (對方可以說是下車以後才又喝的)
: 那有沒有可能發行一套推算制度
: 不需要實際測酒精濃度
: 只需要一套公訂的標準,可以大概換算即可,亦即推定的酒精濃度
: 例如,只要證明了你在某地喝了十罐金牌啤酒
: 之後你在一小時內有開車
: 這就夠了
: 法律直接制定,依照酒的酒精濃度以及代謝速度直接去換算一套公定的標準
: 可以推定你的酒測值大概是多少下開車的
: 你會說每個人都不一樣,沒錯,所以才用推定的
: 如果被抓到,以機器或是抽血測量為主
: 但問題是沒抓到的,只能證明他喝酒開車,卻因為某些因素無法逮到現行犯
: 無法當下測量酒測值的,或是超過時間的
: 一律用推測的"法律標準值"去開罰,除非有更精確的數字能證明
: 用這樣的方式,以後下去抓酒駕會不會更有搞頭?
: 這樣可以不只抓到被酒測的那位,連同桌的都有機會把你翻出來,不讓你有機會跑掉
法律版首PO 還請版友們手下留情
其實u大的想法一開始看起來的確是異想天開,但理論上並不是不可能。
換個角度想,刑法185-3條的酒測酒精濃度,是用"法律標準值"直接證明行為人不
能安全駕駛,但其本質上就十分類似推定,畢竟每個人對酒精的代謝和所受影響都不同,
酒精濃度本來就無法精準的表現出個體上有無危態駕駛的差異,所以實務上才會有行為人
檢測酒精濃度超標後,雖神智清醒、可單腳平衡30秒、直線來回走等等,仍該當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所以再有另一套公定的換算標準,立法上,似乎並非不可
但回到版友最有爭議的舉證方面問題
酒測之所以受各國採行,其中一原因即為簡單明瞭,對檢方來說十分好用,至於u大的換
算制,就沒了這個優點,最後很可能淪為嚇阻性的立法,而沒有實際效用,這樣的結
果是好是壞,就有待商榷了
最後再補一個個人想法,依102年修法之立法理由,刑法185-3條1項已經是抽象危險犯,
若再將構成要件放寬,反使人民長久陷於被追訴的風險中,我認為並不妥適,其所欲保
護之法益已少於對人民之侵害,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作者: ultratimes   2021-10-05 20:44:00
其實不是構成要件放寬,而是增加偵查手段就像吸毒,現行法規是要驗尿或是驗頭髮之類有驗出毒品但如果改成 如果有吸毒的影片 且能證明影片中吸的確實是毒品,那即使驗尿驗不出來,也一樣可以證明有吸第一段更正 應該是增加證據種類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21-10-06 01:49:00
請注意,我國刑事偵查是公權力執行,要嚴格遵守比例原則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10-06 08:24:00
法律解決爭議,不是立法過程中用立法技術製造可能爭議,如果要用推斷也要雙面評估後採用爭議性低或較具公平的方式來準用或推定,另外用推定也沒打死驗證過後推翻原推定內容。酒測根據駕駛人臨檢或事故發生當下檢測就是避免爭議,推算還有拉扯過程,有意義嗎?還是公務員人太多時間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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