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tratimes ()》之銘言:
: 楊先生的酒駕新聞
: 有人講到一句話
: "絕對不是只有一個喝"
: 但問題是很多酒駕都是車禍才被抓包的
: 而且往往也只會抓到一個,同桌的都沒事
: 事後就算去追,酒精退了,不然就是不是在開車中被抓
: (對方可以說是下車以後才又喝的)
: 那有沒有可能發行一套推算制度
: 不需要實際測酒精濃度
: 只需要一套公訂的標準,可以大概換算即可,亦即推定的酒精濃度
: 例如,只要證明了你在某地喝了十罐金牌啤酒
: 之後你在一小時內有開車
: 這就夠了
: 法律直接制定,依照酒的酒精濃度以及代謝速度直接去換算一套公定的標準
: 可以推定你的酒測值大概是多少下開車的
: 你會說每個人都不一樣,沒錯,所以才用推定的
: 如果被抓到,以機器或是抽血測量為主
: 但問題是沒抓到的,只能證明他喝酒開車,卻因為某些因素無法逮到現行犯
: 無法當下測量酒測值的,或是超過時間的
: 一律用推測的"法律標準值"去開罰,除非有更精確的數字能證明
: 用這樣的方式,以後下去抓酒駕會不會更有搞頭?
: 這樣可以不只抓到被酒測的那位,連同桌的都有機會把你翻出來,不讓你有機會跑掉
法律版首PO 還請版友們手下留情
其實u大的想法一開始看起來的確是異想天開,但理論上並不是不可能。
換個角度想,刑法185-3條的酒測酒精濃度,是用"法律標準值"直接證明行為人不
能安全駕駛,但其本質上就十分類似推定,畢竟每個人對酒精的代謝和所受影響都不同,
酒精濃度本來就無法精準的表現出個體上有無危態駕駛的差異,所以實務上才會有行為人
檢測酒精濃度超標後,雖神智清醒、可單腳平衡30秒、直線來回走等等,仍該當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
所以再有另一套公定的換算標準,立法上,似乎並非不可
但回到版友最有爭議的舉證方面問題
酒測之所以受各國採行,其中一原因即為簡單明瞭,對檢方來說十分好用,至於u大的換
算制,就沒了這個優點,最後很可能淪為嚇阻性的立法,而沒有實際效用,這樣的結
果是好是壞,就有待商榷了
最後再補一個個人想法,依102年修法之立法理由,刑法185-3條1項已經是抽象危險犯,
若再將構成要件放寬,反使人民長久陷於被追訴的風險中,我認為並不妥適,其所欲保
護之法益已少於對人民之侵害,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