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開車下班回家
在一個紅綠燈路口的時候
隔壁線道的機車自己自摔
我覺得不干我的事情就直接開走了
回家過幾個小時警察打來說對方指控我擦撞她
於是我就去警局協助警察了解案情
酒測也測了 車子照片也給他們拍了
行車記錄器也給他們看了
影片裡面很明顯我好好的開在內車道
機車自己騎在中線道
我中間也沒有變換車道
更完全沒有擦撞到他
離他離超級遠
問題來了
警察昨天看完也只有說
他會將行車記錄器給對方看
話講的非常保留
我就好奇
我沒有變換車道也沒撞到他
到底幹我什麼事情?
可以這樣隨便亂指控嗎?
想上來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可以保護自己的方法
因為警察講的很保留讓我很擔心
深怕對方看了行車記錄器還是不接受
硬要鬧我
原PO疑問在於他的車和對方有一定距離,明顯不是因為他導致對方摔車,但為什麼對方可以隨便就說是他,一樓的回答算是答非所問吧
因為我自己也有發生過類似情形,我開車在前,對方騎機車在後,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對方後來莫名緊急煞車自摔,雙方完全沒擦撞,我當時自認無肇事、無過失,就是很一般的開車而已,又剛好趕時間,正打算繼續開走時,車上家人就叫我停下來關心一下騎士,也有打電話叫警察來,最後才沒發生任何事情
一樓不要誤導 根據他的描述他的情形根本沒有肇事與本次185-4修法後之內容無涉照你的邏輯來說 我前方或後方有一定距離的機車即便看起來像自摔 我也都要停下來留在現場嗎
所以我有說反而要留在現場讓警方知道原po沒有肇事啊
隔壁車道自摔你都要留下來讓警方知道不是你的問題我是不知道你時間那麼多==
肇責不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若事故現場就只有原po與對方,原po又自認沒有肇責,那就更應該留下來協助警方釐清,同時關心對方傷勢是否需要叫救護車之類的,這是我看該臉書文章的解讀
該篇文章與本人所遇情況根本不同 勿隨意解讀誤導*本文
作者:
crann (勇於é¢å°..)
2021-10-14 12:06:00現實生活中就是你覺得莫名其妙 還是會挨告 你可以不用留下來 但進到司法程序你就沒辦法不去說明了
原po文章看起來比較像是車禍現場勉強有因果關係的,就自摔者與原po而已,所以即便原po自認與自摔者蠻遠,自摔者會指控原po也不無道理,而且遠近是個人主觀感受,沒親自看過行車記錄器都無法知道車禍實情
司法本來就有一堆原本覺得莫名奇妙的小事,最後卻被判刑的案例,搞到後來即便自認沒有任何疏失,當下都寧願謹慎處理
作者:
crann (勇於é¢å°..)
2021-10-14 12:14:00t大你的例子實務上太多了 前車認為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自摔後車咬定是前車突然減速 這種被認定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非常高 後來就算認定前車無過失 依照新法也是能否減免刑責的問題原PO講的情況 因為僅限於他的敘述 所以沒法判斷到底兩車間隔到底多遠 交通法規還是有注意兩車並行間距的規定 也不是你認為對方自摔就是自摔b大講的通常都是真的隔很遠的 如果是前後車跟相鄰車 建議還是要留在現場比較好 因為這次修法還是沒把無過失排除在本條的刑責
其實網友大家只是就事論事理性討論而已,司法實務上十個法律人都可能有十個不同的見解了,作最後決定的是檢察官、法官,不會是網友,我只覺得原po情況跟我只在『位向』上的概念有別而已,原po是左右位向,我是前後位向,期盼原po最後根本沒什麼事,換成是我也覺得很莫名其妙,只是台灣司法本來就有時確有很討厭、很擾民的地方
作者: DaveLu (Dave) 2021-10-14 15:32:00
好奇不同車道都要留下的話,同車道前後車不就更應該留?市區車禍很常見,但還真的很少看到機車車禍一次停3台車的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1-10-14 18:58:00分兩個部分:你的證據、他提告的權利。你行車紀錄器如果有側面全景證明兩車無擦撞~偵查沒事。但大部分行車紀錄器只有前後,就有可能需要鑑定、辯論。對方堅持提告,雖需要證明你有,警方受理偵辦走流程。簡單講,他有畫面證明你有或你有畫面證明你沒有~沒有直接證據,這些流程只是浪費社會資源與彼此時間。
作者:
mazinnng (mazing)
2021-10-15 13:02:00我也發生類似的事情 被檢察官罰兩萬緩刑一年 很衰…打錯 緩起訴
警察講保守一點是應該的,他又不是法官憑甚麼直接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