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因為社區剛成管委會,但主委各種偏袒建商的行徑與作為讓大部分的住戶不爽,所以在
區權會制定社區規約時加入罷免的規定。
會議結束後,規約也公告了。(照營建署規定是公告後社區規約內容即生效執行)但是當
住戶們照著規約內容連署罷免主委,通知管委會之後,管委會居然私自在社區規約最後加上
"於111年X月X日實施執行", 也就是下一屆管委會才執行的日期, 並提交地方政府審查報
備了。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或是能提告什麼罪名,讓住戶減少因為無法罷
免主委所造成的各種損失呢?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