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板討論還是聚焦在法律上為宜
鑒於推文有些失焦,先以回文整理本件爭點
首先,原發文者要討論的,應是指前幾天《優生保健法》的修法消息
聯合新聞網報導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865057
公視新聞網今年初專題報導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5308
簡單來說,除了法規名稱調整
主要就是改第九條第二項
原本未婚未成年女性需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改成雙方意見不同時要先調和
有配偶者以「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為理由者
從要經過配偶同意改成不用
至於第九條第一項前二款改列「回歸醫學上理由及判斷」,老實說我看不懂
然後看新聞似乎國健署尚未發出預告
所以沒有對照表可參
※ 引述《rurumik (嚕嚕米)》之銘言:
: 我認為妻子墮胎不需丈夫同意是合理的
現行法下,只有一個情況女性墮胎要配偶同意
就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妳主張會影響家庭生活的同時,拒絕配偶表示意見的權利
這我稍微無法理解
但我大略同意【不必然需要配偶同意】
: 丈夫出軌 女性可以及早結束孽緣
這句我無法理解邏輯上的因果關係
: 但…
: 我記得男性結紮也需要配偶同意?
現行條文,男女行結紮手術都需要配偶同意
這仍符合平等原則,且與人工流產手術並無太大關聯
: 另外還是同樣得承擔扶養義務
同樣,無法理解本句的邏輯因果
: 那男性如何確保是自己的子嗣?
: 硬是叫妻子驗DNA信任也蕩然無存了
: 即便出軌可以請求離婚
: 但是官司打完小孩也出生了
如果有充分證據及理由,可以提出婚生子女否認之訴
但非婚生子女就不必然有扶養義務?這也未必
: 立法保護雙方是合理的吧?
你的目的是什麼?也就是你想保護什麼?又是基於什麼理由?
必須要先弄清楚這件事,才有辦法聚焦討論
也就是進一步討論這樣的規範是否合憲?
包括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包括是否與其他憲法保障權利產生衝突?
: 這個各大版都有在討論
: 有請法律人能夠更白話的說明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