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最近家族發生一些事情
剛剛爬文後看到這篇對岸的文章
https://kknews.cc/society/y896zg.html
文章末提到…
「其訴訟時效應依據《民法通則》從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即從弟弟主張分割財產
被拒絕之日起計算。
綜上在本案不適用繼承法第八條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弟弟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遺產,且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想請教各位大大這個情形適用台灣的法律嗎?
還有想順便請教全部遺產如果由文中的哥哥繼承(繼承1),然後哥哥又往生其遺產由其
配偶及子女繼承(繼承2),請問這樣(繼承1)的部分是否算已經執行「分割繼承」了!
謝謝各位大大!
補充:我上面有說過這是對岸的文章,我是想了解台灣的法律是不是也是同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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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42616369.A.D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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