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民法127條之請求權

作者: linyuchuen (ㄉㄨㄞㄉㄨㄞ)   2022-04-06 22:20:23
各位版大好
小弟在2017年5月接受牙醫診所齒列矯正治療
然而因治療需要, 同年5月進行補牙, 費用約4萬新台幣(較高階的材料)
5年後的現在, 齒列矯正仍在持續中
且在整體矯正治療費用已結清情況下(分期)
診所告知我, 發現當初沒有跟我請款
並要求我繳交4萬元的補牙費用 (在5年間沒有發生任何關於此費用的請求)
小弟確定當時是以現金繳交 (無匯款金流紀錄, 也無收據, 這也是苦惱的點)
想請教的是
在民法第127條中寫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https://imgur.com/a/UZYiwkP
在小弟的案例上, 是否可以依此法規來主張診所請求權消滅
而拒絕償付呢?
因為小弟在思考的是
"補牙"這一塊比較偏材料的名詞
是否不被以上第四款的文字所包含 (診費、藥費、報酬、墊款)
還請版上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2-04-07 09:11:00
是,已經罹於時效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2-04-07 09:19:00
可以主張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4-07 13:59:00
對方應該會以療程持續為由,提出小額訴訟吧
作者: hide1213xj (破壞 無謀 創造)   2022-04-07 23:44:00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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