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小弟在2017年5月接受牙醫診所齒列矯正治療
然而因治療需要, 同年5月進行補牙, 費用約4萬新台幣(較高階的材料)
5年後的現在, 齒列矯正仍在持續中
且在整體矯正治療費用已結清情況下(分期)
診所告知我, 發現當初沒有跟我請款
並要求我繳交4萬元的補牙費用 (在5年間沒有發生任何關於此費用的請求)
小弟確定當時是以現金繳交 (無匯款金流紀錄, 也無收據, 這也是苦惱的點)
想請教的是
在民法第127條中寫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
......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https://imgur.com/a/UZYiwkP
在小弟的案例上, 是否可以依此法規來主張診所請求權消滅
而拒絕償付呢?
因為小弟在思考的是
"補牙"這一塊比較偏材料的名詞
是否不被以上第四款的文字所包含 (診費、藥費、報酬、墊款)
還請版上各位先進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