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7 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
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
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如果有一個人在14~18歲之間犯下一個刑事案件
但這案子在他20歲以後才曝光,案子會直接移交給地檢署,起訴後會走少年刑事案件的程
序
而在少事法中83-1條有提到關於視為未曾受宣告、前案記錄塗銷的這些消除前科的條件也
適用於犯案時14-18歲,但案件受理時已20歲以上的被告嗎?
比如小王在16歲犯了一個刑案,但22歲才被揭發,最後被判刑,他有機會在刑期執行完畢
三年後不留下前科紀錄申請到良民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