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事情是這樣
與前雇主正因勞資爭議訴訟繫屬中
在前雇主那的工作期間不滿一年
故法院走簡易訴訟程序
按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2項第二款: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這邊想請教幾個問題:
一、簡易程序上訴二審時如何改用通常程序?
(一)問題
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宣示判決後
若欲上訴
如何在上訴二審時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
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小結:
也就是原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要訴訟標的金額
超過500萬,當事人才能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也就是說,在第一審終局判決後,若欲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上訴時必須要為:
一、 上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在原判決範圍內變更或追加(擴張或減縮)
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二、 訴之聲明變更或追加
變更或追加原來之訴。例如追加訴訟標的(引用新的法條來當做請求權,並在同一基礎事
實上做補充),追加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之聲明,也就是追加新的訴求),使訴訟標的金
額超過500萬。
不知這樣理解有誤嗎?
二、簡易程序如何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
(一)問題
假設二審還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審宣示判決後
如何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
(二)試答
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
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按民事訴訟法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
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小結:
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
依第466條:
(1)所受利益逾100萬
(2)通常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依第436-2條:
簡易訴訟程序 + 所受利益逾100萬
總結:
這邊想請教的是,依上面結論來看
是不是只要上訴所受利益逾100萬
不管第二審是通常程序還是簡易程序
都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是說一定要在第二審的時候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訴訟標的金額超過500萬)
才能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