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買東西的時候
似乎是有民眾報警,警察來了以後要跟店家調閱監視器
但警察跟那個報案民眾說:監視畫面是人家的,人家如果不給看也沒辦法
但我記得,因為店家是第三人,不是當事者
所以有義務提供證明不是嗎? 只有當事者可以不證自己罪
店家是第三人,有點類似證人的概念,是不是有義務必須提供?
還是說依案件而定?
該位民眾似乎是車輛擦撞的問題,可能只是民事糾紛或行政責任
所以警察才說店家不一定肯提供?
是不是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話,店家就一定得提供?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22-07-06 13:58:00目前沒有法令規定警察調閱的權限
作者: hssh (hssh) 2022-07-06 14:21:00
沒義務提供啊,正式來文再說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2-07-06 15:17:00要求公文只是用來避免無知民眾騷擾,即使有公文也是可以拒絕
你遇過社區管委會公定價調閱監視器一次5000元嗎?使用者付費其實蠻合理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2-07-06 17:13:00看案件等級吧,要是有死人的重大案件,保全證據就時間賽跑
作者: rock0807 (∫PTT幫∫ 廢文組組長) 2022-07-06 18:06:00
要有搜索票才能"強制"扣押電磁記錄 一般都是配合而已 就算警察局發的公文也沒有強制力
作者: samnpc 2022-07-06 19:57:00
私人的東西,沒有義務要給
作者:
wim1990 (ADLAO)
2022-07-06 20:11:00都可以不提供 因為警察根本沒什麼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