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提告略誘罪

作者: danielmaribe (danielmaribe)   2023-01-03 13:15:36
※ 引述《danielmaribe (danielmaribe)》之銘言:
: 請教版上各位!以下狀況能提告刑法略誘罪嗎?
: 狀況:
: 1.夫妻因妻子私人債務問題(跟地下錢莊借錢)無法處理因夫方不想幫忙處理她個人的

: 題導致夫妻失去信任基礎不和!便心生怨恨遂躲回娘家。
: 2.夫妻有一名子女。在事發前原請外公外婆協助於小學前照顧就學(平常日)。該子女

: 指定之居所為夫方(戶籍所在)平時假日都會由父母帶回同住處所相處。
: 3.妻子自因私人債務問題回娘家躲便拒絕將小孩帶回居所。期間多次違反求的親權行使

: 小孩所有事舉凡就學、活動她自行決定未告知使夫這邊在關心與行使親權受到阻礙)。
: 總結:妻子賴娘家期間因小孩有說明需要媽媽帶他回家他就會回家!夫多次請妻將孩子

: 回家!但妻子卻拒絕!理由是她沒阻擋夫將小孩帶回家但小孩不跟他回家!(很明顯故

: 抓小孩心理將問題推給小孩)實質上則是故意阻礙親權的行為並將小孩帶離原居所!因

: 孩未成年需受到雙方監督且妻因個人問題也未尚未提離婚(其應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處所

: 尚在夫方)、很明顯故意擺爛狹怨報復心態!一付小孩要我帶回去你帶不走你奈我何的

: 態!此狀況可以提告略誘請她返還子女嗎
補充說明:剛才有版友提到講的好像母親沒有辦法行使親權!這邊說明並沒有說母親無法
行使!但她行使是未尊重其中ㄧ方!
之前查的說明是:
略誘罪構成要件其一是,行為人要在客觀上有「略誘」的行為,而所謂「略誘」,是指「
行為人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其他不法的方法,使被誘人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下」(例
如:無正當理由,強行把未成年人從有親權人的家中帶出家門並拒絕返回)
另外,略誘罪的行為主體,並沒有限制,所以,如果當監督權人有數人時,有親權人的一
方(如父母一方),如果有略誘行為,還是有可能會構成略誘罪。
這樣算浪費嗎
作者: rockido (123)   2023-01-03 14:33:00
以前確實是如你第三段貼的這樣 但去年最高法院有再做新的闡釋 基本上不能單純以惡意帶走妨礙一方親權行使為判斷需就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如果帶走子女一方是對子女有利的就不會成罪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判決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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