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並非我本人的經歷 是由朋友公司發生的
但因為網路上查不到相關的解答 上來詢問一下
事情經過:
一直以來都很羨慕我朋友公司的福利與上班時數,少少的10人上下的公司
但我朋友與他同事們都在那公司做得很愉快
因為他們工作內容主要是處理自身的案子,因此只要有掌控好時程上下班時間很自由
補班日也一律不用補班,老闆一樣會支薪
但如果你自己案子有要處理的話,也可以來公司處理,不來也無所謂
他們公司雖然表訂上班時間9:00-18:30 午休12:00-13:30
但他們下午老闆也鼓勵他們員工可以外出去散步1個小時以上(對身體好)
他們公司前陣子勞動局去訪查,結果讓我有點意外,因此來詢問一下是否真的是這樣
一、勞動局表示:他們公司補班日不能要來不來的,要就是都放假,不然就是都來上班
如果有人案子當天沒事不用上班,有人當天有事想來公司弄東西
就要以加班的算法支薪,不然就是違法。
二、勞動局表示:他們下午的上班時間過長,這也是違法,他們反問勞動局的人員,但他
們下午的時候也有讓他們休息一小時,實際上上班只有七小時,這樣也違法嗎?
勞動局回應這也是違法。
我個人的疑問
一、上網查了一下第一點,只看到說「補班日不用上班,但強制扣特休算違法」,但我找
不到「補班日隨意上下班,不扣假不扣薪算違法」這事情,請問大家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勞動局不就是變相逼老闆為了省麻煩乾脆要員工都來上班?
二、這點我也查不太到,如果扣到散步一小時的話,我朋友公司實際上班時間是七小時
但現在勞動局說這樣的時間安排是違法的?有點不理解,工時縮短為什麼還是違法?
以上問題,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一下,怎麼明明對勞工是很好的福利,被勞動局一訪查完
反而要改的比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