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
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問題:
想請問為什麼此條構成要件的文書或圖畫會被解釋為也受前項信函的「封緘」影響?
也就是若非封緘的文件or圖畫就沒事?
我的想法:
本條的重點在於侵害他人的信件or文書or圖畫內容,
信函以封緘應該是為避免信件因掉出受到第三人檢視而使第三人犯罪,
但其餘部分應該不受「封緘」影響,
因為本條後半所寫等於重點在於窺視內容的行為發生
所以構成要件的文書或圖畫不應限於封緘
套用以下情境(不知道合不合理):
A收到重要私文件後,
以書鎮壓於桌上其他文件之下,且確定不會飄開或明顯讓人看到其存在
B翻閱後,被A發現
B卻主張這文件是打開的、沒有封緘,故不違法
可是意義上B已經違反憲12的秘密通訊自由,
國家除了不應侵害外,也應保障其基本權不受第三方之侵害
以上
煩請先進解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