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
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真的不要錢只想出氣, 可以求償1塊
然後叫對方登報or發文道歉
只要法官判對方賠1塊錢
法官判賠金額/原告求償金額=100%
被告要負擔100%裁判費
按照民法邏輯, 原告就是100%勝訴
同時你只求償1塊
所受損害顯然未得應有賠償
法官要對方登報or發文道歉的機率就會大幅上升
而且求償1塊, 擺明了就是不要錢
旁人看來也不會覺得你其實一開始要錢
只是後來告到賠錢, 才嘴硬說我沒有要錢
通俗一點來說
要錢跟出氣, 你只能選一個
如果兩個都要, 很容易就兩頭空
所以這算是一個對原告來說很失敗的經典案例
說出氣嘛, 官司敗訴90%, 也沒讓對方登報or發文道歉
說要錢嘛, 只拿回裁判費, 還要自己倒貼律師費
而且在打官司的途中, 還要告知大家自己長期無業
這樣別說出氣了, 反而還有點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