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發文
若格式描述不周全
請多包涵
本人的親弟弟
因已多年未聯絡(這部份有機會再詳述)
去年10月因病被送到龜山某醫院(A醫院)
院方有跟我聯絡告知病情
住院期間有去看過去一次
因為加護病房插管
所以只在走道聽醫院解說病情
院方讓我簽了住院同意書
醫院隔天來電說要補我本人的身份證影本
我沒同意
去年11月底病人離院且沒有支付醫療費
轉到另一家醫院(B醫院)
然後A醫院帳務組就打電話及寄帳單給我
各二次
要我負連帶責任
提外話
我們的雙親皆已往生
B醫院並沒有要求我妹簽住院同意書
今天本人收到法院支付命令
而因我弟還在醫院
且是舊地址,所以無論如何他都收不到
想請教
Q1:當初A醫院未讓病人結清醫療費就讓病人出院,為何不第一時間聯絡我這個所謂連代保證
人?
Q2:A醫院當時要我補身份證影本,是為了補足住院同意書的效力嗎?
Q3:病人還在世,但名下似乎沒有財產,我需要積極處理嗎?我有正常工作,薪轉,名下一台十
幾年老車.
Q4 :之後萬一他沒死,無法生活自理,會強制要求家屬領回嗎?
Q5:同Q4,若是住進安養院之類的機構,所謂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嗎?
以上~
感謝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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