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先進大家晚安!想請教有關罰單滯納金問題如下:
小妹於111年4月29日違停被舉發,於同年月5月25日以街口方式繳納罰鍰,因機關銷帳失
敗(如圖街口說明欄位所示),繳納金額被退回原帳戶,因小妹未注意街口交易紀錄,不
知繳款被退回,直到今日收到另一罰單,欲用街口平台支付時,才發現有一張去年的罰單
,原罰鍰金額為600,但應付金額變成900。
想請問:
1)這可以算是機關或平台有過失,造成被裁處人未能即時繳付,而有申訴的可能嗎?還
是因為小妹自己也未能注意,只好自認倒霉?有申訴可能的話,可否請先進們告知條文依
據以供參考?感恩。
https://i.imgur.com/465BHB3.jpg
2)跟上網查詢到的滯納金算法好像不一致,照理說遲繳將近1年的滯納金好像不會只有30
0元?
參考資料:
衍生罰款的計算方式依逾期的時間長短分為 4 個級距,分別為:
期限內繳納
逾期 30 日內
逾期 30 日以上, 60 日內
逾期 60 日以上
法條來源:
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從法定罰鍰額度30
0-600元來看,是被罰最高金額600,那根據規定,目前滯納金多300元,是合理的嗎?
https://i.imgur.com/LiCaHXT.jpg
https://i.imgur.com/C6HoKp1.jpg
3)是否建議小妹就放棄申訴,直接900元繳一繳了?這幾天不繳,滯納金會繼續以每日遲
繳計算,這樣對嗎?
以上,感謝各位先進的協助與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