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31733 本就應該適用資遣吧如果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仍不能恢復工作者,依內政部74年8月20日(74)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釋,雇主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如果是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勞基法第12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你媽媽這麼嚴重,請醫師開證明給公司表示無法上班是因病,不符合無正當理由而曠工,公司說的你不確定就別答應更別簽名,找法扶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