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請問合約審閱期簽收日 和 簽約日期相同
: 這樣 算違反審閱期規定嗎?
: 如果同意 三天內可以無條件解約 是不是就沒差了
: 還是
: 一定要說謊 說於3天前已收到契約詳閱之?
:
: 覺得很矛盾 又要保護消費者給消費者審閱期
: 又同意廠商 可以要求消費者簽名放棄審閱期
:
今天收到政府公文
內容說我的合約審閱期簽收日 和 簽約日期相同
違反審閱期規定 客戶沒有審閱的時間
所以公文的意思就是 在實務上 要我簽約時
把收到審閱期日期 提早五日 這樣才符合
審閱期規定
因為我或是客戶 根本懶得再跑一趟
本來想說 反正客人5天內要反悔
就讓他反悔 我沒差
所以 合約審閱期簽收日 和 簽約日期相同
看來政府不喜歡我這樣做對客戶有利的事
只要文書上面 一切合法 就好了
審閱期簽收日造假(簽約日自動減5天) 跟政府官員無關
真心覺得 要誠實合法 好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