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問大家,最近雙方要簽離婚協議書。
內容有提及雙方共有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事項,
因此想要公證此份協議書。
想說線上諮詢公證人,但好像他們都很忙..
因怕雙方約好公證日期簽約,
結果到法院或者民間公證單位,
結果因協議書內容、東西沒帶齊全而又得約改天,會有些許困擾。
以下是我想詢問的:
1.主要扶養費是有個重度殘障的小孩由一方照顧,因此要求另一方每個月須支付一筆金額
2.婚後房屋各持有1/2,因目前房屋由一方工作室使用,因此使用者須支付租金
(這方面我都寫在離婚協議書,不知道公證人是不是會不收?因為有請免費諮詢律師看過
他沒表示不行。但今天有跟一位公證人通電話,他說不能寫一起,要分開。)
因為想說扶養費、房租有一方違約,就用此房屋作為強制執行對象比較簡單。
還是會建議要攜帶到哪些東西,跟對方約一天到法院的公證單位公證就好?
請問流程是先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後,再拿著已經辦好的協議書去公證,
還是要先去公證,公證後才能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