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男方婚姻中外遇、家暴樣樣來
女方已掌握證據也迫切離婚
由於女方迫切離婚逃離魔掌,離婚調解時對於財產、監護權都稍微讓步,
但是男方要求女方要放棄民、刑事的請求權,
女方為了小孩對爸爸的觀感、為了能儘速離婚也同意了
現在離婚調解成立了,男方不履行約定的財產給付,探視小孩也百般刁難。
威脅已脫產,名下無任何財產。
探視小孩時也說小孩不想見。
現在回想起來當初調解時男方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女方放棄民、刑事的請求權。
請問男方不履行所有條件,女方對於民、刑事的請求權還可以提出告訴嗎?
或是可以離婚成立,但協議內容全部重新談過呢?
有什麼方法可以再次恢復對男方的民、刑事請求權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