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聲明如下:
"被上訴人應自X年X月X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X元,
本項給付總額不逾新臺台幣150萬元."
為避免纏訟三審, 設定總額為150萬,
可是開言辯庭時審判長竟然說不能這樣寫(準備庭時受命大人沒意見),
親自敲計算機改聲明為"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總額小於150萬一點點,
因為公堂之上法官最大, 草民不敢違逆,
請教各位修道有成的仙長,
法官大人的指示之法律依據為何?
承蒙指點, 感激不盡!
ps. 一審法官沒有意見, 是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
ps1. 如果拿掉"本項給付總額不逾新臺幣150萬元"庭長大人就接受;
只是當事人不想纏訟3審(確定會超過150萬), 庭長大人就親自敲計算機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