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板上發了一篇我偷進別層公寓走廊拍照檢舉走道雜物的案子
今天我去警局做筆錄
警察秀出提告房東提供的監視器畫面以及地契(土地、房屋所有權狀等)
確實是我住的公寓的二樓房東對我提告
而且也拍得很清楚我進去拍照的樣子
只是對方告的理由並非妨害秘密,而是侵入住居
雖然我看了一下警察給我的他的地契並沒有包含走道的部分
不過檢察官以及法官應該不會這麼鉅細靡遺地調查走廊部分是否屬於該房東所有的
也就是說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直接認定該二樓走廊就是屬於該房東所有的
假使檢察官或法官一開始就認定有門禁的走廊部分就是屬於該房東所有的
那麼接下來想問的是,認定是否屬於「侵入住居罪」的「無故」或「有正當理由」的要件
為何
首先,我是自己一個人拿著手機進入二樓門禁對著二樓的走廊拍照
理由和動機是為了確認走廊是否完全淨空沒有擺放任何雜物
請問就這點是否構成侵入住居罪的「無故」要件呢?
因為先前有類似案例是因為要檢舉某樓的逃生梯違法,帶著政風人員到場勘查
不過那起案件是經過正當手續,陪同機關人員到場會勘的,所以不構成犯罪
而我在監視器拍到的畫面裡是只有我拿著手機推開沒被上鎖的門禁大門,進入二樓走廊拍
照
這兩者雖然動機很相似,不過方法不相同
那這樣我是不是很有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而被判有罪呢?
即便我進去的理由是想確認並想再次檢舉走廊違規擺放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