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板上各位大神
離婚後,監護權歸男方。
離婚4年。小孩目前小三。
探視為雙周週六1000-週日1700
寒假7日,暑假14日。
問題一:女方在法律上還有「親權」嗎?
問題二:雙方曾於今年初口頭說定,為了讓小孩子上補習課,改為雙週週五晚上帶至女方
住處,一樣週日1700帶回。
已行之半年多,小孩子也很喜歡上這個課程(沒有作業,單純是引起小孩子學習興趣與滿
足學習成就)。
卻因不明原因,男方一句以後不給小孩子上課了,探視時間照原本合約走。
小孩子跟女方都相當錯愕,調解的時候男方態度也是非常強硬。
這樣子的情形下,女方能否主張讓小孩子上課是對小孩子學習有利的,請求法院改訂探視
時間?
問題三:原本離婚調解筆錄上,是「得」與未成年子女電話、視訊,但是男方卻突然單方
面說,以後一週一次,時間周四晚上,而且常常說沒幾分鐘男方就催促掛電話。
這樣有沒有妨礙女方行使親權、探視權?
問題四:在雙週六探視時,如果遇到補班,女方希望能換周時,男方總是「你叫政府不要
補班啊」
既然男方不願意換,那女方請求法院,在雙週探視遇到連續假期時,提前到連續假期開始
日上午1000行使探視權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