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親戚97年在知名連鎖大企業工作過,最近因突然死亡,家屬欲申請遺屬津貼,勞保局回覆因
未曾在舊制(98.1.1前)有投保紀錄,所以判定不符合請領資格,後來拿到該公司就職證明
後,勞保局說這個屬於勞資協商,沒投保是事實,勞保局不會給付的,該公司是有說希望私
下調解,不過如果上調解會也尊重,請問要求公司賠償30個月的差額是合理的嗎?還是各位
版友建議該怎麼做呢?謝謝!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3-11-28 11:41:00原本要是能領1百塊,你要求賠償30個月當然不合理~就算一下原本能請領幾個月, 要求超過的部分就看交涉能力了
原本就是30個月~擔心對方不願意賠償30個月差額,怕官司打下去曠日費時
不用怕曠日廢時,請律師處理即可,費用部分可以詢問所處縣市政府勞政單位是否有提供訴訟補助,然後和當地法扶預約諮詢,確認有訴訟實益後,兩套補助辦法選擇可行或者對己方最有利的方式處理.如果在調解庭前或庭內取得共識,記得要先拿到錢後再走程序撤銷或者和解...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3-11-28 15:49:00文章寫清楚歐~~~你寫這樣,我認知你親戚 有換公司過假如是在同一事業單位,就請寫 "自97年任職到最近"不然"97年在知名連鎖大企業工作過"我讀起來就是認為是曾經在那時任職過,後來離職....而且新制勞保也有,那新制有無投保?(or一路無保到現在?)那是要領差額還是純領舊制?
中間確實有換過好幾間公司,97年也只有在文中公司短暫半年,不過只要在98年前有投保紀錄加上總年資達兩年即可請領?以上是指遺屬津貼的部分,跟勞退不一樣~~舊制要有投保紀錄才可以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