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家父兩年前騎機車跟外送員相撞後,隔天因為頸椎受傷無法走路至醫院看診
手術後
死亡,經過一年的判決,也自己請了成大車禍鑑定確定對方過失40%,家父過失60%,家父
過世後由第三方保險公司理賠了金額,肇事者被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後來弟弟又代為
我們其他子女提告民事賠償,但法官認為已有第三責任險理賠金已足夠,判肇事者不賠。
已結案
今日家中收到肇事者提告「損害賠償」通知書,表示車禍後他腳趾頭受傷沒辦法工作那一
部分,
提告死者子女連帶責任,也就是我本人,但法院通知調解委員會,請問各位有什麼建
議? 或是看法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