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被台北市某公司資遣 公司已試用期間為由
拒絕承認是資遣 所以沒有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 與 資遣費
幾個月過後
我用 臺北市陳情系統 檢舉
結果公司就補資遣費來了
但是我上網查 公司卻沒有違法的紀錄
我用 臺北市陳情系統 詢問
他們回答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國家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鍰,
涉及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
其處罰應視違規情節之輕重程度為之,
俾符合憲法責罰相當原則。」,
本局審酌事業單位已有改善作為,不另作其他行政行為。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