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有夠混亂 簡單回一下
1.刑事告訴期六個月,已過不代表對方之前沒有提告,可以去地檢署查詢有無案號,沒
有案號也不代表一定沒有,可能是警察還沒送或是地檢署還沒分案。
2.一般小的過失傷害如果有成可能要抓個20-40天拘役也就是2-4萬 (看1的狀況考慮金額)
3.民事部分
a.修車零件算折舊 工資無法折舊
b.薪資損失法院來說需要有醫生開出休養的診斷證明 比較嚴格的還會函詢公司
(如果是宜休養 或中醫診所開的通常有得吵 但是擦挫傷多數會認為不需要)
c.精神損失2萬不高 可以考慮 對方不需要提身心科證明
※ 引述《urrusa7 (人生☆大失敗)》之銘言:
: 想請問車禍相關事宜
: 去年7月中旬我母親發生車禍
: 我母親騎機車因天氣炎熱未注意紅燈
: 與對方機車造成擦撞
: 雙方互有輕傷
: 目前案件在調解委員會
: 對方開出車輛維修費一萬二以及須賠償精神損失兩萬元
: 以及兩個月薪資以及看醫生費用9千多
: 共計約九萬元
: 想請問如果照對方所訴
: 那我方可以要求對方開出薪資證明說因傷無法工作
: 還有身心科醫生證明嗎?
: X還是說沒有單據任對方開價?
: 另外想請問如果不合解
: 對方可以對我母親提出刑事告訴嗎?
: (在目前車禍事件已過六個月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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