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二條第四項前段
四、本看板為學術討論性質,回文或推文應基於我國法學理論、法律規
定或司法實務運作回覆。
板規第五條第三項本文
三、初犯者如違規程度輕微,板主得酌以警告取代禁止發言。
二、違規事實
文章代碼(AID): #1bi5lux8 (LAW) [ptt.cc] [問題] 這個選課規則是否有前後衝突?
→ maniaque: 這規則你得問的話,建議你別念了,跑外送同樣有錢賺....01/24 10:29
三、判決理由
系爭推文是否具有客觀上貶抑性,尚非無疑,但顯然不具有法學上參考價
值,與本看板開放討論之宗旨有違,亦非板友提問求教所樂見之回應。
行為人過往於本看板上之回應雖均有相近似之行文風格,唯仍有提供發文
者法律實務上可能作為方式參考,故過去均尊重個別討論者之言論自由。然
務須提醒行為人,言論自由不能於本看板無限上綱,本看板也不會僅依據回
應次數給予回應者任何獎勵或特權,如非所擅領域,實無必要勉強自己提供
回應。
綜上,處行為人警告一次,一年內如再有類似行為,將兩案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