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目前遇到繼承問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有甲方、乙方和丙方,丙方因無
公保且不拋棄不討論,而甲方與乙方達成協議,由甲方領死亡公保補助,並拋棄繼承,而當
時乙方已向甲方說明會找地政士幫甲方辦理拋棄繼承,甲方只需給予辦理拋棄繼承需要的資
料,甲方同意並給予乙方辦理拋棄繼承需要的資料(包含印鑑證明),且已經填完所有拋棄
繼承事項。
而後,乙方找地政士辦理拋棄繼承,發現乙方需要通知所有繼承人其拋棄繼承,而丙方因
連絡不到人需要寄存證信函通知,此時,乙方發現甲方沒有給到印章,而認為甲方已經給予
他拋棄繼承的資料包含印鑑證明,表示要拋棄繼承,而認為通知丙之存證信函方式為拋棄繼
承的必要程序,因此同意地政士刻甲方的印章,並以甲方名義通知丙方其拋棄繼承一事。
之後法院公告備查甲方之拋棄繼承,事後甲方得知,乙方私自以他的名義寄存證信函給與丙
方,說明並沒有同意並授權乙方做這件事情,而乙方則說明,以為甲方已同意乙方辦理拋棄
繼承,且給予其重要資料包含印鑑證明,而因丙方聯絡不到人,才刻印章寄存證信函通知,
並沒有違背甲方拋棄繼承的意思。
看了法定要件,乙方確實私自刻章但目的是為了完成甲方之拋棄繼承,並沒有造成甲方損害
請問這樣乙方有可能被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