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三法修正案於2023年7月三讀通過,自2024年3月8日全面施行。其中包含追訴期的修
改,修改前是自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
修正後調整如下
第 14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
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
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另外有32條的說明如下,想請問大家,如果是民國112年7月以前發生的個案,所適用的追
訴期,是修正案前的一年,還是修正案後的兩年呢?
第 3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受理之性騷擾申訴、再申
訴事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性騷擾事件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申訴者,均依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