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有租一間辦公室,簽約時合約有一條:
"本棟公寓大廈之大樓管理規約,及甲方所製訂之規約(如附件,甲方並
得隨時以公告增減修改之),均視同本契約之內容,乙方均應遵守之。
他所謂的甲方規約就是"館內使用規範",也有附在合約後面,
內容就是什麼門禁卡遺失收500元,訪客必須要登記之類
本來也沒什麼大問題
他們前台的下班時間是18:00,之後就會把燈光關閉,
所以走廊上是完全沒燈的,而我們自己的辦公室簽約時是可以24小時使用,
18:00他們關燈之後,走廊完全沒燈,很多人都會去再把部分燈光打開,
後來館方就新增了一條到"館內使用規範",
內容原文:
"三樓共享空間、四樓公共區域(走廊與大廳)之冷氣與電燈,
僅於秘書上班時段提供,請勿於秘書下班時段自行操作,
違反本規定者,視同違約。"
問題:
他新增的條文簽約時沒有,新增時也沒有經過租戶同意,
可以依照他合約寫的"甲方增減修改均視同本契約之內容",
直接公告後生效嗎?
不是所有人都18:00就下班的,走廊沒燈真的很暗,
也很多人會去開燈,離開時也會關掉,
單方面訂定開個燈就違約,接著就可以解約的規定,這是合法的嗎?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