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打擾了:
小弟所居住的華厦因未成立管委會,故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每年各樓層輪
流擔任,今年輪到小弟我擔任。
某位麻煩的住戶,管理費使用無成立管委會之抬頭之支票支付。
財委將支票姓名遮蔽後公告於佈告欄,並說明因支票無法兌現,所以視同未繳交管理費。
之後有與其結怨之住戶於該公告寫上「害群之馬」四個字。
年初因頂樓漏水,造成他家天花板毀損。區權會提案公告中,他要管委會修繕
頂樓漏水與室內受損。他於區權會中說此公告是捏造事實,他只要求修繕頂樓,室內他才
不要讓別人修。而區權會也已決議由公基金修繕。
最近他跑去公所以「侵權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寫上我的名字和管委會。
內容為:
1、洩漏個資。
2、違反銀行法。
3、捏造事實。
4、害群之馬。
小弟我不太懂這幾條要如何成為侵權行為,
該如何調解。
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謝謝!